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机关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区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概念及发卡对象
(一)公务卡概念:公务卡是指由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二)公务卡发卡对象:委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开立公务卡的人员。
二、公务卡使用范围
原使用现金和挂账签单结算方式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下列科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
(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机票等支出。
(三)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四)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五)交通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交通费用(含燃油费和车辆维修费等)。
(六)招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七)加班就餐:指因业务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因公原因错过就餐时间,需要集体外出就餐的。
(八)其它需要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行为。
以上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对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区财政一律拒绝财务报销申请。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并写出情况说明。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公务卡使用与报销
(一)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公务卡的使用包括消费和报销两个环节,持卡人从事公务活动,在确定的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取得相应的发票、银行卡付款单据(POS机小票)和消费明细。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凭发票和POS机小票、交易明细等附件,按委机关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履行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财务报销的规定
公务卡公务消费采用“一事一报”原则,任何一次刷卡消费后需在免息还款期内还清款项。公务卡消费在通过审核报销之前或非公务活动刷卡,属个人消费行为,对未及时报账导致超期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财务费用,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公务卡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因保管不善、遗失、盗刷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由个人承担。
四、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和规模
日常业务中,以下情况应单独说明原因,经财务部门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可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单位停车、过桥过路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四)确需用现金发放的非本单位人员劳务费;
(五)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六)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支出。
区委巡察机构公务卡使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