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街道监察机构建设推动监察职能向村(社区)延伸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10-30 17:33 来源: 中站区纪委监委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站区积极探索向街道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员),在村(社区)聘请廉情监督员,有力推动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为进一步规范街道监察机构建设,提升村(社区)监察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规范乡镇(街道)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监发 (2020) 1号)和《焦作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监察机构建设推动监察职能向村(社区)延伸的实施意见(试行)》焦监办(2020)1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围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要求,坚持守正创新,在更大范围内整合监督力量,加强街道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能力,聚焦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打通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努力在中原更加出彩中出重彩、更精彩提供坚强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街道监察机构建设

1.机构设置。区监察委员会向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与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监察办公室主任由街道纪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工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的任免,按《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规范乡镇(街道)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领导关系街道监察办公室对派出它的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区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3.监察范围。街道监察办公室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所涉监察事项进行监察:街道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辖区内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街道管理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4.工作职责

(1)依法对街道管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廉政教育;

(2)经区监察委员会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3)对行使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5)完成区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5.工作权限。街道监察办公室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及其他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的,由区监察委员会严格依程序审批、报批,以区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行使。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街道监察办公室拥有以下工作权限:

(1)可以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2)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3)可以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也可以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作出政务处分前,应征求街道党工委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且街道党工委无异议的,监察办公室报区监察委员会审核把关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街道党工委有异议或拟作出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区监察委员会按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处分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街道管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置。

6.管理监督。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街道监察办公室的管理监督,推动监察办公室依法履职,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街道监察办公室至少每半年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1次工作,自觉接受区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二)积极探索推进监察职能向村(社区)延伸

推进监察职能向村(社区)延伸,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的必然要求,必须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1.设立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区纪委监委要指导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站长由联系村(社区)或熟悉村(社区)情况的街道干部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级监察联络员(原则上可由廉情监督员改任),联络站一般不少于3人,因兼职造成人员不足的,可由街道监察办公室再聘任村级监察联络员予以补充。人数较多或工作任务较重的村(社区),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在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中增聘监察信息员,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联络站组成人员由街道监察办公室聘任并报区纪委监委备案。

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受街道监察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街道监察办公室要建立完善请示报告、培训教育、监督检查、考核考评等工作机制,推进联络站各项工作规苑有序开展。

2.监察范围。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监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社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工作职责

(1)协助街道监察办公室对村(社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社区)落实扶贫助困、征地拆迁、惠民惠农政策、救灾救济、民生保障等重要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收集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反映被监督对象的问题线索,并及时向街道监察办公室报告;

(4)完成街道监察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组织部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各区纪委监委规范街道监察机构建设,建好村(社区)监察工作联络站,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机制,规范业务流程,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街道要加强对规范街道监察机构建设、推进监察职能向村(社区)延伸工作的领导,盯紧盯牢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关键环节,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街道每半年要向区纪委监委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坚持稳妥推进。各街道在贯彻本《实施意见》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积极稳妥探索,科学制定实施意见,妥善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各街道党工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注重指导、引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动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融合、监察监督与村务监督贯通,切实保障中央、省、区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工作保障。区纪委监委、街道党工委要采取有力措施,为街道监察办公室、村(社区)监察工作联络站提供硬件支持和必要保障,有条件的可为监察联络员发放适当的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