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工会收支管理,规范机关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共焦作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河南省总工会、焦作市总工会、修武县总工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机关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机关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机关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机关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机关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机关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河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机关工会按照河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三条 机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机关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机关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机关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机关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300元,下同);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400元;为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机关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超过600元(含鞋)。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超过500元(含鞋)。需外聘教练的,劳务费参照机关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文体活动在工作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助;在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机关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机关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机关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机关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并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机关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机关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干部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由机关工会干部、所在部室成员及所在部室分管领导代表机关工会参加祝贺。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由机关工会干部、组织部干部及所在部室分管领导代表机关工会进行慰问。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由机关工会干部、所在部室成员及所在部室分管领导代表机关工会参加慰问;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由机关工会干部、所在部室成员及所在部室分管领导代表机关工会参加慰问。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由机关工会主席、组织部门人员、所在部室成员及所在部室分管领导代表机关工会参加慰问;其主要亲属(含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由机关工会干部、组织部门人员、所在部室成员及所在部室分管领导代表机关工会参加慰问。
机关工会要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一律不得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机关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任务,并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先进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机关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机关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由会员本人或所在工会小组根据会员困难情况提出申请,机关工会委员会要召开会议,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研究确定帮扶方式方法和经费额度,由机关工会干部、所在部室成员及所在部室分管领导代表机关工会参加慰问。
机关工会组织职工和会员开展互助互济等保障活动,做好传统节日对生活困难会员的慰问工作。
第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机关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机关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机关工会开展机关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办的图书室、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机关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机关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机关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机关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机关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工会主席对机关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机关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三条 机关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工会经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采取一定方式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重大收支(1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由工会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所有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
第十七条 机关工会经费的所有支出在发生之前都应先履行请示义务,非经工会主席允许,超时间、超范围发生的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机关工会开展活动,原则上由机关工会统一组织。开展活动前,要制定具体方案,列有开支事项,经工会主席批示后再行开展;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员按经费报销权限逐级审批报销,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租车要有合同、发票,购物要有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生病住院或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主要亲属(含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去世以及本人或家庭因故致困时,由会员本人或其部室同事(领导班子成员由办公室负责,下同)报告办公室,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规定额度填写《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祝贺、慰问、救助事项审批单》,提交会员所在部室负责人、所在部室分管领导、工会主席逐级签字审批。需要慰问金的,由经办人员向财务室提供逐级签批后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祝贺、慰问、救助事项审批单》,填写《资金领取表》,领取相应额度的慰问金。需要购买慰问品的,由经办人员利用公务卡购买慰问品后,按经费报销权限逐级审批报销,报销单据应附逐级签批后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祝贺、慰问、救助事项审批单》、刷卡小票和购物发票。慰问品要适用慰问事项,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
工会会员因故去世时,由其部室同事报告办公室,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规定额度填写《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祝贺、慰问、救助事项审批单》,提交会员所在部室负责人、所在部室分管领导、工会主席逐级签字审批后,再由经办人员向出纳提供逐级签批后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祝贺、慰问、救助事项审批单》,填写《资金领取表》,领取相应额度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时,由单位组织部门通知办公室,经和会员本人商议购买纪念品类别,按经费报销程序逐级审批报销。
其他开支事项审批核销以及报销凭证标准可参照上述办法和单位行政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机关工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要规范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机关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机关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机关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年度预算编制、执行上,工会经费重大开支上,工会开展活动资金运用上,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上进行有效的监督。应定期向机关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