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并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中共河南省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工作规程》(豫纪厅〔2018〕16号)等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按照党中央关于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监委主任由同级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同级纪委副书记兼任的有关规定,本制度所指书记是县纪委书记和县监委主任的合称,副书记是县纪委副书记和县监委副主任的合称。
一、议题确定
(一)涉及县纪委、县监委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重要案件,可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书记专题会议不取代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不能随意改变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
(二)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副书记提出报书记审定。
二、讨论事项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部署安排。
(二)研究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委员会自身建设和有关重要工作事项。
(三)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酝酿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四)研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加人员
会议由书记主持,全体副书记和巡察办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常规列席,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一)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委员会自身建设和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时,有关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及县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酝酿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时,组织部部长列席。
(三)研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列席。
四、会议记录
研究干部人事工作时,由组织部部长记录;研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记录;研究其他重要事项时,由办公室主任记录。
会议记录应分别使用专门记录本,并作为重要公文妥善保存,定期归档。
五、相关要求
(一)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决定召开。对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县纪委监委领导要按照工作分工,靠前指挥,担当尽责;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抓好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未经批准公布前,不得泄密和擅自公开。
(二)书记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除干部人事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外,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和分管领导报告。
(三)会务由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