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及区委巡察机构干部请销假制度(试行)
2020-11-10 11:18 来源: 山阳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委机关、派驻机构、区委巡察机构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参照《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及市委巡察机构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范围

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因病、因事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的,均纳入请销假管理范围。

因公出市开会、学习、培训、考察、出差,不纳入请销假管理,但事先要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请销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年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时间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因病、因事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需要住院治疗的,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1.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

副书记、区委巡察办主任报书记批准;常委(监委委员)报分管副书记批准;机关部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和其他科级干部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其他科级干部报联系监督检查室的分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区委巡察组组长和区委巡察办副主任报区委巡察办主任批准;区委巡察组副组长和副科级巡察专员报巡察组组长批准;科级以下人员报机关部室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区委巡察机构负责人)批准。

2.请假2至5个工作日

副书记、区委巡察办主任、常委、监委委员报书记批准;机关部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和其他科级干部报分管副书记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科级干部报联系监督检查室的分管副书记批准;区委巡察机构人员报区委巡察办主任批准;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科级以下人员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

3.请假6个工作日以上

副书记、区委巡察办主任、常委、监委委员、区委巡察组组长、机关部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和其他科级干部报书记批准;科级以下人员报分管副书记(区委巡察办主任)批准,并由批准领导向书记报告。

4.因突发病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原则上2日内履行完毕。

5.连续办理请假的,应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

(四)委主要领导请假手续按照市纪委、区委有关要求,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并送相关部门备案。机关其他同志和派驻机构人员请假经批准后,到办公室备案;区委巡察机构人员请假经批准后,到区委巡察办备案。请假审批表应保存备查。

(五)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备案部门销假。

三、严格请销假纪律

(一)明确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干部请销假管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划分,凡因制度不落实、把关不严格、审批不负责,造成干部管理失控出现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严格按程序请销假。认真落实事前请假制度,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凡不按要求办理手续休假的,一律按私自外出处理。

(三)严格遵守请假时间。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销假的视为超假。确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并向备案部门登记备查。

(四)做好工作安排。要统筹安排好工作,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请假期间,应保持联系畅通。如遇紧急或重要工作需要提前返回的,必须按要求返回并到岗工作。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将与文明奖发放挂钩。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同时作废。

 

 

                       中共山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