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先、表彰、出国(境)廉政审核工作,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本级管理的单位和干部进行廉政审核。
第三条 涉及评先、表彰、出国(境)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应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情况以及相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自查。符合评先、表彰、考核、出国(境)有关规定的方可填写《自查初审意见表》(附件1),连同评先、表彰、出国(境)的相关材料一并报牵头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送县纪委监委审核备案。
第四条 评先、表彰、出国(境)的廉政审核材料,应当由牵头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送审,非正式人员、审核对象不得递送廉政审核材料。同一批次评先、表彰或出国(境)的材料原则上应当一起报送,送审时要向县纪委监委提供《廉政审核征求意见函》和相关单位《廉政自查初审意见表》及依据性文件等其他有关资料。《廉政审核征求意见函》中要写明需审核的事由、对象和时间段等具体内容。属于对单位廉政自查初审意见的要查清写明需审查时段内本单位所有班子成员是否受过党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等情况;属于对个人廉政自查初审意见的要查清写明其姓名,单位及职务,是否为党员、公务员等,以及需审查时段内其本人是否受过党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等情况。
第五条 廉政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审核有无廉政初审意见、相关材料是否齐备。审核无误后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在接收当日(法定假日除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审核。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根据送审单位或个人有关情况及审核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廉政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征求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相关执纪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以及县委巡察办等部室办的意见(附件2),及时了解有无影响评先、表彰、出国(境)的情况。在汇总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廉政审核意见,连同填写的《廉政审核意见审批表》(附件3),经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涉及重要事项的提交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县纪委监委班子会研究审核。
廉政审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县查办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及时掌握司法机关办理的涉及相关县管干部的案件情况。
(三)回复。由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将分管领导或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批的《廉政审核意见审批表》、书面廉政审核反馈意见,交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审核本批次审批程序、公文格式合规后,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加盖相关印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工作。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向送审单位复函。
第六条 审核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审核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核意见和相关人员信息。
第八条 廉政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自查不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印发函询通知书(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提供),责其所在党组织说明原因,并暂停对该单位本年度的所有廉政审核。
第九条 涉及干部考察或各类代表人选的廉政审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评先表彰出国(境)廉政自查初审意见表》
2.《评先表彰出国(境)廉政审核征求意见表》
3.《评先表彰出国(境)廉政审核意见审批表》
中共博爱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附件1
评先表彰出国(境)廉政自查初审意见表
送审单位 |
审核人数 |
|||
送审事由 |
审核时段 |
|||
廉政自查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
党组(党委)意见 |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一份由送审单位留存,另一份交牵头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随相关审核材料转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属对单位审核的需附审核时间段内该单位所有班子成员名单。
附件2
评先表彰出国(境)廉政审核征求意见表
有关部室办 |
审核人数 |
|||
审核事由 |
审核时段 |
|||
廉政审核情况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注:此表征求意见部室办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案管室。
附件3
评先表彰出国(境)廉政审核意见审批表
送审单位 |
涉及 人数 |
||
送审事由 |
|||
案管室 意 见 |
|||
分 管 常 委 (委员) 意 见 |
|||
分 管 副书记 (副主任) 意 见 |
|||
书 记 (主任) 意 见 |
|||